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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王应发、雷宇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发,雷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338号执行申请人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应发、雷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厚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