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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梅明坤与魏仕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明坤,魏仕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9民初435号原告:梅明坤,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魏仕杭,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原告梅明坤与被告魏仕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明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仕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梅明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魏仕杭偿还借款1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0日,魏仕杭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魏仕杭未归还任何款项。为讨回借款,故具状起诉。魏仕杭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0日,魏仕杭向梅明坤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魏仕杭未归还任何款项。上述事实有案涉借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可予认定。本院认为:魏仕杭向梅明坤借款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梅明坤可随时主张还款,魏仕杭应予归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仕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梅明坤借款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魏仕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夏盛人民陪审员  林全法人民陪审员  曾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毛庆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