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梅明坤与魏仕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明坤,魏仕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9民初435号原告:梅明坤,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魏仕杭,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原告梅明坤与被告魏仕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明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仕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梅明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魏仕杭偿还借款1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0日,魏仕杭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魏仕杭未归还任何款项。为讨回借款,故具状起诉。魏仕杭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0日,魏仕杭向梅明坤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魏仕杭未归还任何款项。上述事实有案涉借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可予认定。本院认为:魏仕杭向梅明坤借款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梅明坤可随时主张还款,魏仕杭应予归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仕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梅明坤借款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魏仕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夏盛人民陪审员 林全法人民陪审员 曾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毛庆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