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韩林戴树怀等与赵方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敏,韩林,韩某某,戴树怀,赵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731号申请执行人:郑敏,女,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韩林,男,汉族,2000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郑敏,系其母亲,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2008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郑敏,系其母亲,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戴树怀,女,汉族,1942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赵方平,男,汉族,1993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执行人郑敏、韩林、韩姝娅、戴树怀与被执行人赵方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11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方平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敏、韩林、韩姝娅、戴树怀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2354.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赵方平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赵方平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方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均无法联系,本院于2017年5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郑敏、韩林、韩姝娅、戴树怀发出举证通知书,通知其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赵方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郑敏、韩林、韩姝娅、戴树怀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赵方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要求听证。截至2017年6月15日,被执行人赵方平尚欠申请执行人郑敏、韩林、韩姝娅、戴树怀182354.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麦有铁执行员 刘传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白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