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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甲八日格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甲八日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215号被执行人甲八日格,男,生于1992年10月13日,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2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甲八日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支行账户的存款1800.00元至荥经县人民法院单位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