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4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周建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周建枢,人民电器集团昆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4民初503号申请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31980102J。法定代表人:陈胜利,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周建枢,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经商,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昆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龙村白龙路19号1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8272882E。法定代表人:郑策,执行董事。申请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建枢、人民电器集团昆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建枢、人民电器集团昆明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建枢、人民电器集团昆明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其公司的价值2,460,000元的HJX(D22)-400横剪线设备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为了保障案件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物,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财产保全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建枢、人民电器集团昆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HJX(D22)-400横剪线设备一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建高审 判 员 甘志强人民陪审员 甘福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诗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