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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谢明清与王云雷、王耀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清,王云雷,王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2115号申请执行人:谢明清,男,1979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王云雷,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王耀亮,男,1979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明清与被执行人王云雷、王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云雷、王耀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云雷、王耀亮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章民三初字第43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云雷、王耀亮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云雷有房屋租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云雷的房屋租金收入合计人民币800000元。(自2017年6月始至本案执行完毕止,每月扣留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