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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2017辽0211刑初401号周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1刑初401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2007年12月17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6年10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广逊,系辽宁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未检刑诉(2017)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盖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及其朋友孙某(另案处理)、于某酒后在某市某区某路某洗浴闹事,后被警察带回到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某街派出所,该所警察陈某、姜某和高某在所内讯问室对周某、孙某及于某三人依法执行公务时,遭到周某和孙某二人的阻挠,期间,被告人周某辱骂、撕扯、拉拽、推搡警察,甚至用头、塑料烟灰缸顶撞、殴打警察陈某,造成其面部、胸部受伤。经鉴定:陈某右顶部头皮肿胀的损伤属轻微伤。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周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诊断书、病历、CT检查报告单、个人档、刑事判决书、工作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高某、姜某、吴某、李某、窦某、孙某、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辽学鉴[2017]医鉴字第152号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且有犯罪前科,又受过行政处罚,予以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认定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娄玉珍人民陪审员 陈锋& # xB;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