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执字第1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瑞继申请执行四川锦凤囊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瑞继,四川锦凤囊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字第1444号之一原告:姜瑞继被告:四川锦凤囊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春芝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受理姜瑞继申请执行四川锦凤囊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05,000元,执行费7450元。由于被执行人四川锦凤囊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并向邛崃市羊安镇政府送达了提取被执行人四川锦凤囊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邛崃羊安家居展场项目有应收工程款的裁定书。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应收工程款尚未到账,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林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