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任思宾、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思宾,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274号申请人:任思宾,男,汉族,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被申请人: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北村。法定代表人:程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思宾与被告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思宾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为11万元的机器:有机热载体炉一台,型号为TL(G)L-4100,生产厂家为常州能源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主加氢反应器(R302)一台,产品编号为KL08-053,生产厂家为河南科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查封。申请人任军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鲁0811民初480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机器二台:有机热载体炉一台,型号为TL(G)L-4100,生产厂家为常州能源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主加氢反应器(R302)一台,产品编号为KL08-053,生产厂家为河南科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二、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1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