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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马随群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184号被执行人:马随群,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马随群罚金缴纳一案中,经采取调查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轶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