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马随群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184号被执行人:马随群,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马随群罚金缴纳一案中,经采取调查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轶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