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正宏与董民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宏,董民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宏,男,1960年11月25日生,哈尼族,住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董民丞,男,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景谷县。申请执行人李正宏与被执行人董民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的(2011)景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正宏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民丞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正宏借款80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还款协议,即:被执行人董民丞欠申请执行人李正宏借款8000.00元,被执行人董民丞定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8000.00元。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定。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4执恢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刘忠海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兴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