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海荣与被告张治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荣,张治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215号原告:朱海荣,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张治魁,男,汉族,住靖边县。原告朱海荣与被告张治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朱海荣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朱海荣负担。审判员 贺秉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