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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卢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3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01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卢某给付申请执行人3750元及利息1593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李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卢某长期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以被执行人卢某在银行有存款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并书面对利息及诉讼费予以放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扶民初字第01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豆昱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