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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陆文军与巴彦淖尔市尚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文军,巴彦淖尔市尚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1561号原告:陆文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燕飞,女。被告:巴彦淖尔市尚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海霞,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方圆,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荣,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会,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占军,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文军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尚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文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尚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会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陆文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文军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尚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陆文军已预交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 判 长  杨宏凯人民陪审员  王海峰人民陪审员  杨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