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财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永胜与岳磊非诉保全审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永胜,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127号申请人李永胜,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岳磊,男,25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申请人李永胜与被申请人岳磊非诉保全审查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小型轿车(车牌号码xxxxxxx)予以扣押,并由申请人李永胜提供现金20000.00元为本次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担保行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岳磊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码xxxxxx)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