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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与李圣松、刘继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李圣松,刘继芬,王成明,张仁梅,周洪军,王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143号。负责人弋启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圣松,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刘继芬,女,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王成明,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张仁梅,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周洪军,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王凤英,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2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圣松、刘继芬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3802.55元,被执行人王成明、张仁梅、周洪军、王凤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李圣松、刘继芬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费85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圣松、刘继芬、王成明、张仁梅、周洪军、王凤英的银行存款65360元,或者扣留、提取65360元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