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3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张球娣与刘六容、阮宗伦劳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球娣,刘六容,阮宗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张球娣,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02271968********。被执行人刘六容,女性,1973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73********,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阮宗伦,男性,1973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73********,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张球娣与刘六容、阮宗伦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20日生效的(2016)粤1823���初138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刘六容、阮宗伦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欠款本金人民币2850元以及利息236.91元(从2016年2月2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日止)、执行费50元,共合计人民币3136.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下列措施:1、查明被执行人刘六容、阮宗伦在本辖区的不动产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在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六容、阮宗伦的车辆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在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六容、阮宗伦的银行存款情况,于2017年6月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六容在珠海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岸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2812.37元至本院账户;被执行人阮宗伦查无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刘六容、阮宗伦所有的相关财产状况,除已扣划的被执行人刘六容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岸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2812.37元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志卫审 判 员 邹炳洪审 判 员 张展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定胜书 记 员 宋俊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