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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新沂市阿湖镇黑埠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陈立阳、陈小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阿湖镇黑埠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陈立阳,陈小迎,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3004号原告:新沂市阿湖镇黑埠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新沂市阿湖镇黑埠街11号。法定代表人:庄彩云,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守新,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立阳,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告:陈小迎,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刘辉,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新沂市阿湖镇黑埠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黑埠互助社)与被告陈立阳、陈小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埠互助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守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立阳、陈小迎、刘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埠互助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借期内利息1800元(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5日,陈立阳因经营周转向黑埠互助社借款2万元,由陈小迎、刘辉提供保证担保,并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各被告一直未予偿还。陈立阳、陈小迎、刘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5日,陈立阳向黑埠互助社申请借款20000元,黑埠互助社在扣除600元利息后,向陈立阳交付19400元,陈立阳在黑埠互助社提供的制式借据上签名、捺印,该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2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4月15日,借款月利率为15‰,逾期月利率为15‰,陈小迎、刘辉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在该借据的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借款后,各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另查明,黑埠互助社申请证人徐某、郁某到庭作证称,黑埠互助社曾于2016年八月份前后向陈立阳、陈小迎、刘辉主张权利。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证人证言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黑埠互助社与陈立阳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立��应履行还款义务,但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应以实际出借金额即19400元为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陈立阳应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陈小迎、刘辉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立阳追偿。综上所述,陈立阳应当向黑埠互助社偿还借款本金194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陈小迎、刘辉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立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新沂市阿湖镇黑埠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19400元及利息(以194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二、陈小迎、刘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立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元,由陈立阳、陈小迎、刘辉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