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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潍坊市万润化纤有限公司、花国强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潍坊市万润化纤有限公司,花国强,刘桂芬,花山水,张桂香,潍坊玉晶镜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3060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朱金禄,行长被申请人:潍坊市万润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国强,董事长。被申请人:花国强。被申请人:刘桂芬。被申请人:花山水。被申请人:张桂香。被申请人:潍坊玉晶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永军,董事长。申请人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潍坊市万润化纤有限公司、花国强、刘桂芬、花山水、张桂香、潍坊玉晶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万润化纤有限公司、花国强、刘桂芬、花山水、张桂香、潍坊玉晶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603914.7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603914.7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