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曦何禹与刘玉文文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曦,何禹,刘玉文,文明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051号之一原告:陈曦,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何禹,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玉文,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文明雄,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陈曦、何禹与被告刘玉文、文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陈曦、何禹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曦、何禹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曦、何禹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曦、何禹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戴汶州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