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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曦何禹与刘玉文文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曦,何禹,刘玉文,文明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051号之一原告:陈曦,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何禹,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玉文,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文明雄,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陈曦、何禹与被告刘玉文、文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陈曦、何禹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曦、何禹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曦、何禹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曦、何禹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戴汶州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