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余丽英、冯学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余丽英,冯学造,三明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8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金鼎城1幢店面23号。主要负责人:钱大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正清,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英,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员工。被告:余丽英,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冯学造,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三明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城市至尊小区会所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昌潮,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余丽英、冯学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以与余丽英、冯学造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曹家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冰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