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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余丽英、冯学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余丽英,冯学造,三明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8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金鼎城1幢店面23号。主要负责人:钱大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正清,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英,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员工。被告:余丽英,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冯学造,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三明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城市至尊小区会所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昌潮,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余丽英、冯学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以与余丽英、冯学造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曹家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冰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