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春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467号原告: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凌,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革辉,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杨春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法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运城市金森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50元,退还原告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师志远���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宇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