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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中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中州电气有限公司,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65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州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培玲,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西中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州电气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 张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