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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民初6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勇明与叶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明,叶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632-1号申请人:陈勇明,男,汉族,1984年10月9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被申请人:叶连生,男,汉族,1951年9月25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陈勇明诉叶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勇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叶连生银行存款38.5万元进行冻结或对其同额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担保人王卫平以其所有的号牌为湘H315**霸道越野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陈勇明财产保全的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叶连生银行存款3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三、查封提保人王卫平以其所有的号牌为湘H315**霸道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四、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有误,由其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案件申请费2445元,由申请人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赞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世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