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四川仙牌灵芝集团有限公司、秦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仙牌灵芝集团有限公司,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仙牌灵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迪康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刘达富,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林,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四川仙牌灵芝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林,以及原审被告刘嘉林、刘达富、成都显合饲料添加剂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703-1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仙牌灵芝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三名被告住所地位于成××××、青羊区以及龙泉驿区,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协议载明“本协议在成都市金牛区同怡路签署”,故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四川仙牌灵芝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正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