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京安与江苏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京安,江苏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监5号原审原告:李京安,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建筑承包商,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审被告:江苏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继良,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李京安与原审被告江苏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泉商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关林审判员 杨瑞审判员 王蒙二O二O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