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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4民初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毕海波与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海波,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325号(2016)吉0194民初325号之一原告毕海波,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樊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海波诉被告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解除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解除对担保人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毕海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担保人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路与南四环路交汇处玖诚领域小区X栋X单元XXXX室房屋一套,丘地号X-XX/XXX-X,建筑面积112.96平方米;二、解除冻结被告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解除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 楠人民陪审员 齐 平人民陪审员 李景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路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