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广帅与曹西成、金付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帅,曹西成,金付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174号原告李广帅,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曹西成,男,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金付伟,成年人,汉族,住柘城县。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广帅与被告曹西成、金付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广帅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广帅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广帅负担。审判员 杨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