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7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方国旗、孔霄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国旗,孔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553号申请执行人:方国旗,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孔霄伟,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吕秋叶,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国旗与孔霄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5)杭淳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国旗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孔霄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孔霄伟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方国旗案款420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620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国旗如发现被执行人孔霄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