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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双辽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申请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双辽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局白城供电段双辽供电车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82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住所地双辽市。法定代表人:李伟清,大队长。被执行人:沈阳铁路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被执行人:沈阳铁路局白城供电段双辽供电车间,住所地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城执法罚字第2017-01-x041号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于2017年5月9日作出双城执法罚字第2017-01-x041号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执行,现双城执法罚字第2017-01-x041号处罚决定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双辽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作出的双城执法罚字第2017-01-x041号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郭天城审 判 员  田志军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聂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