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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萍与被告张国军、高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萍,张国军,高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891号原告王海萍,男,1986年6月8日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国军,男,1983年3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高建波,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王海萍与被告张国军、高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一审判决。但该判决正文被告高建波住址及身份证号码存在笔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6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正文中高建波基本信息补正为“被告高建波,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审判员  丛梓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国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