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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天宇英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宇英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志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53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宇英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9-1号中成大厦407室。法定代表人翟旭。委托代理人翟宝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志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3号411室。法定代表人陈小叶。本院在执行北京天宇英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杭州志雪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志雪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杭州志雪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涛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