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4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贾娜与潘登耀、魏向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娜,潘登耀,魏向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780号原告:贾娜,女,生于1994年2月20日,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潘登耀,男,生于1960年3月17日,汉族,住靖边县。被告:魏向博,男,生于1989年5月10日,汉族,住靖边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负责人:张建荣,男,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娜与被告潘登耀、魏向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贾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