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4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何志平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平农村承包经营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邹丽花农村承包经营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4行初27号原告何志平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何志平,女,土家族,1956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冉发光,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中路。法定代表人李成群,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杨通友,该县农委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冉华宇,重庆百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邹丽花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邹丽花,女,土家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杨进,男,土家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何志平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酉阳县政府)及第三人邹丽花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行政登记[农地承包权(2010)第CQ38140101XX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对“毛坪”地块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酉阳县政府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酉阳府法〔2017〕11号《关于撤销邹丽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撤销了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原告何志平农村承包经营户以被诉行政行为已经撤销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被告酉阳县政府和第三人邹丽花农村承包经营户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何志平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平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志平农村承包经营户承担。审 判 长 蒲开明审 判 员 黄 瑶人民陪审员 王贤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刘津坤书 记 员 向芯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