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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靳念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靳念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东方路6号马寨产业集团集聚区管委会办公用房2号楼。法定代表人:李爱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洋、苏登聪,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念松,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5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二七区马寨镇东方路6号马寨产业集团集聚区管委会办公用房2号楼是上诉人的登记地,而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明确为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76号附16号合力大厦10层,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属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位于郑州市××区辖区,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正确,以予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