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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连香与朱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香,朱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206号申请执行人:张连香,女,生于1979年9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张村镇五湖村范庄40号。被执行人:朱佳,男,生于1988年1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小杨营乡角门村角门6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邓法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于2017年6月15日被执行人朱佳还款21000元,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万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