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民终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史永刚与王岁祥、康番琴、许四红、王紫涵、王子博、甘肃晟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永刚,王岁祥,康番琴,许四红,王紫涵,王子博,甘肃晟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永刚,男,汉族,1980年6月16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强,男,汉族,1988年12月2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岁祥,男,汉族,1963年8月2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番琴,女,汉族,1965年7月6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岁祥(系康番琴丈夫),男,汉族,1963年8月2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四红,女,汉族,1985年10月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紫涵,女,汉族,2012年10月31日生。法定代理人:许四红(系王紫涵母亲),女,汉族,1985年10月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博,男,汉族,2014年4月14日生。法定代理人:许四红(系王子博母亲),女,汉族,1985年10月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晟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世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复俭,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史永刚因与被上诉人王岁祥、康番琴、许四红、王紫涵、王子博、甘肃晟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陇西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2民初00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史永刚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请求法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上诉人史永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陇西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2民初0042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史永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220元,减半收取5110元,由史永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0元,减半收取5110元,由史永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瑞林审判员 XX悌审判员 蓝俊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