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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傅保鲁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保鲁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刑初306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保鲁,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初中文化,山东天柱��理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户籍登记地址博兴县,住东营市东营区。2014年1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家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保鲁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金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保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9日19时许,在东营市东营区海东路与华纳大街交叉路口东侧路北处,被告人傅保鲁醉酒后拦截、推搡路人刘某、张某2,将二人电动车故意损坏,并将停放在路边��于某鲁E×××××号路虎车、谭某的鲁E×××××比亚迪F3轿车故意损坏,经鉴定,上述车辆损失共计价值1905元。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黄河路派出所出警后,将被告人傅保鲁带至所内候问室约束醒酒,被告人傅保鲁不服管理,谩骂民警,将候问室墙体软包、座位掀烂,并将候问室玻璃门砸烂。经鉴定,玻璃门损失价值86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保鲁目无国法,暴力抗拒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傅保鲁对指控无异议,但提出公安机关对其打砸行为未予制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19时许,在东营市东营区海东路与华纳大街交叉路口东侧路北处,被告人傅保鲁醉酒后拦截、推搡路人刘某、张某2,将二人电动车及自��车故意损坏,并将停放在路边的于某的鲁E×××××号路虎车、谭某的鲁E×××××比亚迪F3轿车故意损坏,经鉴定,上述车辆损失共计价值1905元。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黄河路派出所出警后,将被告人傅保鲁带至所内候问室约束醒酒,被告人傅保鲁不服管理,谩骂民警,将候问室墙体软包、座位掀烂,并将候问室玻璃门砸烂。经鉴定,玻璃门损失价值86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傅保鲁的供述,证人张某1、于某、刘某、张某2、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傅保鲁醉酒后闹事,被带至办案机关约束醒酒期间不听劝阻,谩骂办案民警,打砸办案机关,损坏公私财物,致办案机关财产损失868元。案发当晚,刘某报警,办案人员在东营区海东路和华纳大厦交叉口将被告人带至派出所,后被告人不服管理,暴力打砸办案机关,次日醒酒后,办案机关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傅保鲁称醉酒后丧失记忆,未供述经过,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人傅保鲁已赔偿张某2、刘某、谭某、于某及黄河路派出所经济损失,并取得张某2、刘某、谭某、于某谅解。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傅保鲁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除犯罪事实部分的证据外,另有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本院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保鲁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傅保鲁提出”公安机关对其打砸行为未予制止”的辩解,审理认为,被告人在酒后滋事被报警后,办案机关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带至约束室劝其休息,期间多次在约束室外对其进行劝诫,并在被告人打砸过程中进入约束室内劝诫阻止,被告人仍然不服管理,故被告人的该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傅保鲁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保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晓辉人民陪审员 隋红霞人民陪审员 任育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媛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