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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与陈润付等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陈润付,杨纯群,侯剑明,王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法定代表人:陈天宝,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润付,男,生于1965年6月9日,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被执行人:杨纯群,女,生于1981年3月26日,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被执行人:侯剑明,男,生于1972年2月26日,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被执行人:王叶,男,生于1974年10月16日,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润付、杨纯群、侯剑明、王叶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本院对四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除被执行人杨纯群有存款10051.79元外,其余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17年5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纯群在祥云农村商业银行祥城支行账号XXXXXXXXXXXX内的存款10051.79元予以划拨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内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褚晓勇执行员  李振华执行员  吴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