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万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万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691号原告:河南省万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惠、张宇(实习),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钢,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尽忠,公司员工。被告:郑州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普选。原告河南省万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万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河南省万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彦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