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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财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文言与刘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文言,刘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财保177号申请人:郭文言。被申请人:刘芳。申请人郭文言与被申请人刘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刘芳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20000元,并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芳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