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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晓东、管会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东,管会兰,肖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东,男,汉族,1977年11月27日出生,个体户,住会昌县,被执行人:管会兰,女,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县环保局干部,住会昌县,被执行人:肖阳,男,汉族,1972年5月27日出生,县城管大队干部,住址同上,系被告管会兰之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东与被执行人管会兰、肖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管会兰、肖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锦祎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