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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29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旺牧兽药有限公司与冯振栩、曾桂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旺牧兽药有限公司,冯振栩,曾桂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966号之二原告:广州市旺牧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小梅大街33号皇上皇大厦A306房。法定代表人:陈国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振栩,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曾桂枝,女,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广州市旺牧兽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振栩、曾桂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旺牧兽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旺牧兽药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旺牧兽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旺牧兽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