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海洋与宫钿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洋,宫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468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洋,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宫钿富,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海洋申请执行宫钿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未找见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