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执10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发龙、姜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发龙,姜建华,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1093-7号申请执行人:朱发龙,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姜建华,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张辉,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执行朱发龙与姜建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张辉所有的车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孟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