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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百诚装饰材料厂与陈德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百诚装饰材料厂,陈德华,许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2执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百诚装饰材料厂,地址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百西村张家村民小组后岗边。代表人:陈德龙,厂长。委托代理人杨金旺,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黎川县。被执行人:陈德华,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黎川县。被执行人:许荣华,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黎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百诚装饰材料厂与被执行人陈德华、许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工商管理登记和金融债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陈德华、许荣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百诚装饰材料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百诚装饰材料厂尚有债权86800元及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履行日的利息未受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辉审 判 员  熊俊良代理审判员  吴娱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志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