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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异、余爱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异,余爱青,胡永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异,男,1982年1月8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余爱青,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胡永蕾,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2月16日作出(2017)浙0127执37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余爱青的浙A×××××江铃牌机动车,现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爱青车辆车牌号码浙A×××××江铃牌机动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少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