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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刑更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春禹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春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707号罪犯董春禹,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三监狱服刑。2010年03月12日,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榆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董春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附加刑: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04月12日交付执行。2013年6月25日减刑1年4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表扬五次,获得有效考核积分3591分。罚金全部履行。违纪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春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二0二0年一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