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胡友群与唐雪辉附带民事赔偿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友群,唐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胡友群,女,193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3711084312,住重庆市荣昌区观胜镇凉平村6组71号。被执行人:唐雪辉,男,1991年7月14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107142775,住重庆市荣昌区河包镇核桃村七组(原大兴村二组)。本院在执行胡友群与唐雪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及其住所地村民委员证明,被执行人沈治中外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临控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恢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 云审 判 员 彭文全审 判 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思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