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隆运福与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运福,李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622号原告:隆运福,男,1947年4月24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委托代理人:隆锦荣,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系原告隆运福的儿子。被告:李勇,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运福与被告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隆运福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运福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运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隆运福负担。审 判 长 黄 宁人民陪审员 姚永业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冰媛 微信公众号“”